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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舆论监督——新闻界常识性问题系列谈之二 王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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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界常识性问题系列谈之二

王 新(新闻前哨编辑部 430077)

世上的万物有阴阳,相反相成;媒体的传播内容有褒贬,不离不弃。舆论和监督自古有之,媒体从事舆论监督报道,天经地义。“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座右铭和敬业精神的写照,开展舆论监督是媒体及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所在。目前在国内,虽然舆论监督已成媒体常态,但是一些人甚至新闻从业人员,时常在舆论监督的常识性问题上出错,这是需要厘清的。

一、 莫把“批评报道”当成“舆论监督”

这是个“白马非马”的命题。为有助于理清思路,我们需要先弄懂“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批评报道”是以批评为目的的新闻报道。包括媒体所使用的批评性消息、通讯、特写、访问记、调查报告、来信来电、报告文学、口头播讲、现场录音录相、新闻漫画、新闻照片等。批评报道是新闻报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是批评的有效形式之一。批评报道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记者直接出面对报道对象进行批评,另一类是借用他人之口作间接地批评,即客观报道某人、某文、某次会议所批评的某种事实。

“批评报道”使用最多的形式是批评性来信和批评性调查报告两种。

批评性来信是指新闻媒介刊播的以批评为目的、以揭露间题为内容的信函和电话记录。批评性来信内容广泛,大多与群众利益相关,为保证真实准确,要认真核实。媒体和记者运用“来信”形式采写、编发批评报道,不拘形式,方便灵活,发表意见往往具有群众性或探讨性。

批评性调查报告是指新闻媒介刊播的以批评为目的、以揭露问题为内容的调查报告。调查附记、记者调查、调查后记常常是批评性的群众来信的附件,以说明群众来信的真实性和问题的轻重缓急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能性或实际困难。舆论监督中的批评报道多采用批评性调查报告这种形式。

“舆论监督”是公众管理国家、管理整个社会的一种主要形式,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对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及其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规范行为所实施的监督。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参与国家管理、反对官僚主义和腐败的一种群众性手段,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刊播的舆论监督报道,对党和国家的工作,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察督促,评议是非功过,同时实行自我监察督促。

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媒介通常只是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平台和喉舌。人民的“公仆”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客体”,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司法单位和一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都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要允许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自觉地接受舆论监督。同时,人民群众则要强化国家主人的意识,敢于和善于运用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自觉、积极地运用各种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舆论监督的范围包括决策监督、工作监督、法律监督和道德伦理监督等方面。舆论监督的性质是保证党和国家政令畅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它的战斗锋芒除了针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不法之徒之外,绝大多数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新的团结。因此,舆论监督的特点具有权威性、典型性、紧迫性、建设性和效果性。

舆论监督的目的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它的基本原则是: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持正确的揭露批评;事实准确、客观,是保证揭露批评成功的基础;适时、适量、适宜,是舆论监督报道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环节;保护批评者的合法权益,保留被批评者的申述权利;既要有独立负责的精神,又要自觉地接受党委领导,积极争取各级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新闻媒体是社会的“守望者”,也是社会的“减震器”。在我国,正常的舆论监督能为社会“减震”,因为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社会、为党和政府“补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符合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不适当的舆论监督将危害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严重的会激化矛盾,引起社会动荡。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动荡,波及全国,缘起“反腐败”,此类教训令人深思。

通过对“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探讨,人们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重合。在理论上,“舆论监督”应该划分为肯定和否定两种形式,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舆论监督”报道包括“批评报道”,既有关联又有明显地区别,如同“白马非马”。

“舆论监督”报道和“批评报道”的共同之处在于:报道的采写要有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指导思想;要有实事求是的精神,既保证新闻事实真实准确、报道立场客观公正,又要坚持真理、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报道刊播后允许申辩,批评错了需要及时纠正;要有与人为善的态度,注重批评报道的建设性;要把新闻单位独立负责与依靠党委统一起来;要注意批评的社会效果。

虽然舆论监督报道在多数情况下以批评报道的形式出现,但是,舆论监督报道关注的多是中观和宏观问题,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而“批评报道”专指新闻媒体刊播的以批评为目的、以揭露问题为内容的新闻报道。批评报道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微观的、细小的事情,诸如,公交站牌破损、小区垃圾没有及时清运、街道路面破损没有及时修补、墙上涂画“牛皮癣”等内容。媒体固然需要有选择地为读者或听众排忧解难,如果把这些批评报道内容当着“舆论监督”,就会背离舆论监督的初衷。

虽然舆论监督形式包含批评报道,但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报道”。“批评报道”的主体是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却不单单是媒体。媒体只是舆论监督的平台,通过舆论监督报道承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集合、聚焦并且放大,形成新的、力量更强大的舆论。虽然中国式的舆论监督特指媒介的行为,但是大众传播机构仍然只是代表着人民对施政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监督和批评。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工作,要引导公众的批评向更广泛、更深入的舆论监督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批评报道”是新闻媒体从事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政府和媒介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新闻舆论监督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这种现状有合理的原因,也有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公民自主意识的增强,传统的批评报道将会向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更为深入的监督内容发展。

二、“批评报道须经被批评人同意”的说法“害多利少”

舆论监督中的批评报道,障碍主要来自:政府和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说情风”;被监督对象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反抗,包括暴力形式的反抗和法律诉讼等。

近年来,被批评对象的抵制和反抗愈演愈烈,从封锁消息到无理缠讼,从打砸新闻采访工具到出警抓人……欺骗、收买、灭火、报复,无所不用其极。这些事一方面反映了新闻媒体政治权威在逐步消失,神秘感在逐渐减少,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社会的民主、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整个社会对各种错误行为、渎职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纠正或打击不力,社会监督机制缺乏制度化和法律保障体系。

社会上流行一种“批评报道必须经被批评人同意”的说法,这种说法,于法不当,违背国家法律;于理不顺,违背党内文件规定;于情不通,如同“打虎先请虎签字”,是一个扼杀以批评报道为主要形式的舆论监督的非常冠冕堂皇的说辞,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是公民的“批评权”。

公民在多大程度上拥有和使用批评权,是检验社会舆论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批评权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没有真正的建议和批评,就没有有效的参与和监督。公民自己或公民通过媒体依法使用“批评权”的目的,是为了在人民的监督下建构社会修错机制,使社会生活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达致和谐、发展、稳定的理想境界。国家各级官员应该虚心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

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中共中央在万忙之中,于1950年4月19日做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两天后,由新华社公开播发。

“决定”指出:

“为了保障在报纸刊物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得以顺利而有效地进行,中共中央特规定下列各项办法,望各级党委与党报工作者切实地加以执行:

“甲、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要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过去在许多地方曾经实行一种办法,就是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这种办法,在战争期间调查不便的条件下,曾经避免了许多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和不周到的批评,但是在现时的条件下继续采取这种办法却是害多利少的,不对的。在今后,报纸刊物的人员对于自己不能决定真伪的批评,仍然可以而且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但是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在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

“乙、对于工农通讯员的稿件,同样适用上述办法。……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力压制工农通讯员在报纸刊物上的批评,或加以报复。

“丙、读者来信中的有益的批评,凡报纸刊物能判断其为真实者,应当加以发表。投书者应将真实姓名住址告知报社。但报社得依投书者的要求代守秘密。

“丁、批评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后,如完全属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声明接受并公布改正错误的结果。如有部分失实,被批评者应即在同一报纸刊物上作出实事求是的更正,而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如果被批评者拒绝表示态度,或对批评者加以打击,即应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处理。上述事情触犯行政纪律法律的部分应由国家机关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中共中央强调,“本决定适用于党所领导的报纸和刊物,但党外报纸和刊物在同样精神上采取同样正确的态度批评党的组织和人员时,党也应当按照同样的办法给予应有的合作和支持。”

1950年4月23日,《人民日报》刊载了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署长胡乔木签发的《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

“报纸对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应负批评的责任。这种批评应当是积极的,富于建设性的,实事求是的,和与人为善的。报纸所发表的批评应当要求被批评者作适当的声明,以便向人民群众报告批评的结果。”

“报纸应当用很大的注意来发表和答复读者的来信,特别是关于政府工作、经济建设事业和其它社会生活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的信件。这些信件中最重要的可以编入新闻版,其它的可以编入副刊,作为一般报纸副刊的主要内容。”

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并于当年10月在各地党刊上登载。“决议”在第三部分强调:

“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为了广泛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各级党委应充分地和正确地利用报纸这一有力的武器。”

中央在总结了1950年4月19日《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发表以来取得的成绩,特别指出“各级党委要经常注意,把报纸是否充分地开展了批评、批评是否正确和干部是否热烈欢迎并坚决保护劳动人民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衡量报纸的党性、衡量党内的民主生活和党委领导强弱的尺度;要保证党委的机关报能够经常地开展正确的健全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要通过报纸广泛地吸收来自人民群众的意见,正确地负责处理人民来信。”

决定指出:“各级党委要负责领导报纸,要求在报纸上积极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求在报纸上发表的批评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工作、以至对被批评者都有帮助。在报纸上公开揭露错误,进行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要想完全不被敌人利用是不可能的。在我党已成为执政党的现在,如果以害怕被敌人利用为借口而拒绝在报纸上公开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那是完全错误的。同时,鉴于目前的国际国内环境、在报纸上公开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时,又必须在政治上作适当的考虑,使人民所得的多,敌人能够利用的少,不做这样的考虑也是错误的……

“为了切实保障在报纸上正确地健全地充分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报纸编辑部要在党委领导下积极负责,在报纸上发表的批评的事实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批评的态度和观点必须正确,严格按照党的原则、中央的决议和党委的意图办事,做到实事求是。……各级党的组织和每个党员,对于党委机关报所进行的事实调查,有责任给予诚实的迅速的答复。

“各级党委应使报纸的批评收到确实的效果,经常教育党员特别是被批评者对报纸上的批评采取正确态度。被批评者对于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必须进行诚恳的深入的检讨,并采取改正错误和缺点的切实措施;对报纸上的批评认为不正确或有部分失实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加以解释,但是对于其中正确的部分,即令是只有百分之五,也必须虚心接受。被批评者不接受正确的批评或不肯改正错误者,应当继续受到批评,直到他们改正为止;凡是对批评者施行打击报复或压制批评的,经过调查属实,不管他是什么人,不管他职位多么高,应当受到应得的处分。受批评者所在地区的党委机关报,必须转载上级党委机关报的批评稿件;有关的党委对于上级党委机关报所揭发的缺点和错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政府的人民监察机关,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协助报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保证它的实际效果。”

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并保护公民或公民通过媒体依法使用“批评权”,强调“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要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中共中央还认为,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之后,“把批评党和政府的组织与人员的稿件送给被批评的组织和人员阅看,在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才加以发表。……在现时的条件下继续采取这种办法却是害多利少的,不对的。”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规定,“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布的批评,都要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独立的责任”,媒体的批评报道不仅无需经过被批评人同意,而且还要求被批评者对于报纸批评中“正确的部分,即令是只有百分之五,也必须虚心接受。”中共中央还要求“受批评者所在地区的党委机关报,必须转载上级党委机关报的批评稿件;有关的党委对于上级党委机关报所揭发的缺点和错误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当前,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一些领导机关不仅没有落实中共中央文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常常对媒体的批评报道下达指令,层层审批,要求必须征求当事方领导机构的同意……这些做法有悖于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当然,批评报道如果能够经被批评人同意刊播,社会效果会更好。但是,在“自我表扬与自我吹嘘相结合”、弄虚作假渐成风气的今天,被批评者唯恐“灭火”不及,怎么可能会同意媒体批评自己,从而“引火上身”。那种肚量很大、宽容心很强、“闻过则喜”的“开明人士”,公众和媒体十分欢迎,却是十分鲜见。虽然媒体领导部门实施领导和管理的最佳方式可以探讨,但是层层审批,不仅影响新闻报道时效,而且往往在实际上阻碍了舆论监督的实施,使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负载了不必要的政治信息,完全成为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从而影响媒体的客观公正性和公信力,容易导致新闻报道酿成政治问题、外交问题。2003年春天,关于SARS问题的报道,在国内外引起很大一场风波,其教训是深刻的。

公民的话语表达自由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是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条件,是其合法性前提。没有对新闻自由原则和媒体独立负责精神的肯定,所有舆论监督都不能正常进行。目前,需要从理论上和观念上解决对“新闻自由”的各种误解,才能提高整个社会对舆论监督、特别是对批评报道的宽容度和承受力。新闻自由是一种精神准则,不是具体的操作方法。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在实践中,所有的自由都是与社会责任、政治责任相互联系的,它包括自由权利、义务、责任、道德和惯例,以及法律限制在内的一系列操作体系。

社会上流行的“批评报道必须经被批评人同意”的说法,显然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的文件精神,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证明是行不通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制片人张洁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几乎每一期节目,都有“公关行为”出现。2002年有一段时间,舆论监督报道的播出率只有50%。(见《中国青年报》2006年5月17日报道《应重建对公共舆论的信仰》)许多人断言,如果央视《新闻调查》的“打虎”报道全都公开征求“老虎”的意见的话,其批评报道必然100%地被“枪毙”。

社会弊病的治疗仅仅靠新闻舆论监督是不够的,扫除批评报道的障碍仅仅靠新闻媒体的努力也是不够的。社会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改善,需要举全社会之力。

三、“批评报道”不是“负面报道”

“负面报道”的概念何时面世,暂且无从查考。但是,此说日盛却是众人目睹,而且还派生出“负向舆论”、“负面新闻”、“控制负面报道”、“减少负面新闻”等“新”说法。不仅新闻管理部门在说,有关领导在说,就是新闻界和学界也习惯了这种说法。

什么是“负面报道”呢?时下的流行说法是,所谓“负面报道”,包括了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社会丑恶现象等,“天灾人祸”,无不包揽其中。延展开去,揭露社会弊端、与舆论监督相关的批评报道,尽管这些报道反复申明是“治病救人”、“与人为善”,甚至于只要令某些人心里“不舒服”的报道,都会戴上“负面报道”的帽子,严加掌控。于是,有的腐败官员堂而皇之地操起了“不准刊播负面报道”的大棒,打压批评,限制监督。作者就亲见某腐败官员当着省以上新闻媒体负责人的面,叫嚷“我也要监督你们媒体。”公众的“仆人”居然要监督“公仆”的主人及其代言人,实属本末倒置。然言犹在耳,此人却已锒铛入狱。

绝大部分舆论监督报道是非常积极和非常正面的,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中,十分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对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的重要作用。也许有些人把“批评报道”等同于“负面报道”,并无恶意,只是未认真推敲,习惯成了自然。但是,概念模糊不清,带来的后果却是“负面的”。我们有必要质疑并弄清“负面报道”的说法。

从传播学理论上讲,负向舆论是舆论两极方向的一极,指的是充满片面、荒诞、过激、虚妄的社会意见,有时也称作负向意见。负向舆论的产生具有明显的阶级根源和社会根源。特别是阶级舆论的负向意见,主要来自党派的偏见和阶级偏见。一个阶级、一个政党,如果堕落成为落后生产力的代表,其核心成员的言行也就和整个社会的进步认知发生冲突。任何落伍的社会势力都拼命制造负向舆论,用以攻击进步力量,迷惑公众。在群体舆论中,由人际关系的纠葛和落后思想意识造成的负向舆论,其意识倾向具有中伤、袒护、妒忌、诬蔑、败坏等多种复杂的情感成分,对舆论对象抱有攻击、诋毁的态度。因而,负向舆论的内容,都是因偏见而生,以谣言诽谤为手段,以流言为形式,以歪曲客观事物的真相为基础,以实现自主欲望为目的。

负向舆论的对立面是正向舆论,即表达真理、坚持真理的舆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出于种种原因或目的,往往把表达真理、坚持真理的批评报道当作“负面报道”。他们不懂得,新闻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生活施行的监督,大众传媒是社会环境变化的“观察哨”,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解压阀。

新闻舆论监督的批评报道,褒美抑恶,扶正祛邪,是唤起公众,涌出意见,社会有机体解决自身失衡的“紧急动员令”和“良方妙药”。舆论监督通过颂扬和谴责,维护社会常态,促进社会改革。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是衡量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社会机制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舆论监督被列为我国社会主义新闻宣传的“三大件”(正面报道、典型宣传、舆论监督)之一,受到党中央的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这是我国新闻改革的重大成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

然而,一些人认为,只有那些拥护、歌颂、赞美的舆论才是“主旋律”,是“正面报道”,那些对社会上某些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揭露和批评的舆论监督,不是主旋律,是“负面报道”,甚至被指责为“不懂政治”、“唱反调”、“破坏安定团结”等。

事实上,大凡做了坏事、丑事、恶事的人,都惧怕被媒体曝光。因为他们既要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更害怕丢掉既得利益。所以,有些人在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违规问题,尤其是重大灾难面前,往往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为由,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甚至打击报复敢于透露信息的人,打击、刁难采写报道的记者和刊播报道的媒体。“负面报道”的说辞,成为极少数喜欢舞帽子、打棍子的人的一种杀手锏。

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当然要维护,但刻意掩盖事实真相的理由却站不住脚。这些人以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为代价,掩盖官僚主义、违规违纪行为、渎职腐败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所维护的稳定并不是公众需要的社会稳定,而是少数人的“官位”稳定。媒体和社会只有勇敢地揭露矛盾,及时地解决矛盾,才能从根子上解决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的问题。社会和谐的“主旋律”,离不开正确的舆论监督;正确的舆论监督,也是构成社会和谐的音符。

因此,将新闻报道划分为“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科学管理的精神,导致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日渐简单化;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助长了“报喜不报忧”的不良倾向,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侵犯了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更恶劣的是,一些腐败官员为掩盖自己的丑行,把“负面报道”说辞当成防守盾牌和以攻为守的武器。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把新闻报道简单地划分为“正面”和“负面”,并不科学。这种过于简单化的两极思维方式十分有害,“负面报道”一说理应慎提。

在西方记者看来,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任务主要是传播信息,监督权力,而不在于帮政府的忙。因此,“水门事件”、“拉链门事件”之类的报道,把政府领导人拉下马,这是多党政治的必然。这些报道,对于执政党就是“负面报道”,对于“反对党”则是“正面报道”。这是西方文化和西方法律制度的产物。

在当代中国,媒体不仅为公众代言,它也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和耳目”。新闻媒体对社会丑恶现象、腐败现象进行批评,不仅可以调动社会的正义力量与之斗争,而且还可以起到宣泄情绪、释放压力、缓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减震器”和“解压阀”作用。

中国媒体真正意义上的“负面报道”,客观上是存在的。那些与国家大政方针唱反调、违背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报道,那些杜撰编造的虚假报道,无论从报道本身还是从其产生的后果来看,都是负面的。其数量极少。

但是,诸如揭露繁峙矿难、南丹矿难等问题的报道,如果也看作“负面报道”,不准披露,不去处理的话,决不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团结”。矿难的披露及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受到了公众的一致好评。某些人眼中的“负面报道”,产生的却是地地道道的“正面”效应。有些人也许从来就不去计算政局稳定与社会成本。违法违纪的丑恶行为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公众对失衡的理念会产生巨大裂痕,从而对整个社会丧失信心,甚至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沦丧,人们的心理失衡,反过来加剧了社会动荡。那些被指责为“负面报道”的“舆论监督”却是为防止社会可能出现的动荡,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来的“减震器”和“解压阀”。#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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