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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庭困难学生资助申请办法
(2007-09-03 08:22:56)

  1、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为: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并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组范围内公示,认定后发给《资助证》,凭证领取免费教科书。
  2、国家奖学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3、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5、中职国家助学金。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5)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6、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校的贷款申请。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贷学生前往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提交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也可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  (HTTP//WWW.CDB.COM.CN)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预先办理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手续,以减少往返次数。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
  (3)县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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